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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法律责任有关释义---行政处罚(二)
发布时间:2021-06-22 08: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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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政处罚]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各种具体违法行为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利用极端主义。如果行为人未利用极端主义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就不属于本法调整的对象,也不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有利用极端主义的情节。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时,往往打着“民族”“宗教”等旗号,因此,需要甄别其是正常的民族、宗教行为,还是极端主义行为。对打着“民族”“宗教”等旗号,但通过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方式实施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违法行为;对通过正常途径和手段实施民族、宗教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利用极端主义实施违法行为。

  (一)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

  l.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是否参加宗教活动,如何参加宗教活动,是公民的自由。强迫,是指违背他人意志,施加压力使他人服从。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显然违反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2.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捐献包括财物和劳务。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的宗教活动处所。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人员。

  3.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恐吓,是指以要挟的语言或者手段威胁他人。骚扰,是指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驱赶,就是赶走,依照本条规定,既包括以恐吓、骚扰方式驱赶,也包括直接以暴力方式驱赶。居住地,是指较长时间居住的地方,包括常住地和临时(一般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居住地。

  4.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干涉,是指制止或者不应该管而硬管。建议、劝阻他人自愿停止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只有违背他人意志,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5.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同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行为一样,建议、劝阻他人自愿改变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只有违背他人意志,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原有的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6.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是指采取非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阻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果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则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职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进行职务活动,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命令在其他时间和场所进行职务活动。

  7.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为是通过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手段,达到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目的。

  8.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居民身份证,是指我国公民依法向公安机关申领的用以证明公民身份,便利进行社会活动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是指公安机关向居民发放的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户政文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均是我国的法定证件。除此之外,我国的法定证件还包括护照、海员证等出入境证件,以及各种依法申请或者发放的出生证、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等证件。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法定证件和人民币代表国家权威和公信力,是国家进行社会治理和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重要凭据。损毁法定证件和人民币,侵害了国家权威和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9.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破坏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10.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

  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破坏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11.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这是兜底条款。除上述十种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外,还可能有其他表现形式的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对此,都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在认定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当正确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20条之四的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目前尚没有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定罪标准,在认定上述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此外还须注意,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不一定依照《刑法》第120条之四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注意准确区分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管辖范围。本条规定的很多违法行为,单就行为本身看,往往侵犯了多个客体,如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既扰乱了宗教事务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和宗教事务部门都可以依法处罚。但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都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利用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的本质不是宗教活动,而是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节内容选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释义》主编孙茂利、副主编孙萍,仅用于分享,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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