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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职能简介
发布时间:2022-04-29 13:01 来源:长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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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部署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及预测全市社会治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

  三、负责对全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侦查,承办禁毒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办;负责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审理,依法开展对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指导、监督、检查社会领域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查处跨区域重大案件,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

  四、负责110接处警;负责全市治安巡查和防范工作,依法管理城乡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负责公安科研和社会公共安全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行政审批管理、“互联网+公安”平台、政务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优化营商环境。

  六、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来我市视察、访问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负责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建设工作。

  九、负责交通秩序管理;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的宣传;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登记管理及驾驶人考试审验等工作。

  十、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及公安外事工作。

  十一、负责规划、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编制地方公安立法计划,组织地方公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应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及部分刑事案件的提请批准逮捕审核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建设、民警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警务督察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公安信访工作。

  十三、协助开展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养犬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保护和宣传。

  十五、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财务、装备、资产、生活服务等公安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时间: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主办单位: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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