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5日 09:05:42 星期四
天气: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长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6 11:00来源:长春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长府办函【20214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政公组办【2023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要依据《条例》及有关保密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长春市公安局官网上及时公开。

  第四条  各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等。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应公开尽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长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互联网+公安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互联网+公安工作处。

第九条  互联网+公安工作处是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个单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先对申请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形式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形式要件完备或经告知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受理答复。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于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认真做好协调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单位确定并制作、更新,按照公开程序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分别受理、分级办理”的原则。申请人向市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互联网+公安工作处负责受理,并根据申请内容交由市本级相关警种拟定答复意见(涉及分局警种的由市局警种负责协调),经市局警种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交由互联网+公安工作处。互联网+公安工作处根据警种部门答复意见起草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市局法制支队法核、主管局领导审阅后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向各县(市)区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各县(市)区局负责受理答复。

  第十四条 市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部门,对于每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将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申请、相关警种部门出具的答复意见、答复依据、佐证资料以及最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文书材料,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装订成卷,在受理部门留存三年后,统一交由市局档案处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市局各业务处(支队)应于110日前将本单位涉及的年度报告内容报至市局互联网+公安工作处。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情况。对本机关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综述;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政府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中。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局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五)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保密信息的;

  (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局互联网+公安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37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2627号

Copyright 2015 ChangChun Public Security Bureau

吉ICP备 11002904号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745号 网站标识码:2201000058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