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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法律责任有关释义---行政处罚(三)
发布时间:2021-07-29 10:3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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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窝藏、包庇以及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行为证据的行政处罚]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窝藏、包庇以及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行为证据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为保证公民和社会组织履行反恐义务,不少国家法律规定行为人有义务提供恐怖活动的有关情况或者证据而不提供的,属于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德国《刑法》规定了知情不举罪,即已确实知道恐怖组织实施犯罪的相关信息,而不立即举报的,构成犯罪;法国《刑法典》规定,对涉及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或者洗钱的相关信息,未履行举报义务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01411l 日颁布实施的《反间谍法》明文规定了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证据的行政法律责任。该法第29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法第9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不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甚至窝藏、包庇,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这实质上是在纵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为促使全社会积极履行协助、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本条规定了窝藏、包庇,以及拒绝提供证据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第311条规定了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明知,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道,既包括知道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全部情况,也包括知道部分情况。恐怖活动犯罪,根据本法第3条第2款、第79条的规定,包括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以及其他恐怖活动犯罪。同时,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还必须符合《刑法》的明文规定。窝藏、包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情节轻微,是指窝藏、包庇行为的主客观情节轻微,如事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不构成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和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司法机关,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拒绝提供,是指拒绝向司法机关讲述其了解的相关情况或者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交有关证据。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根据本法第9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都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但是如果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证据的行为,不能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行政处罚]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为切断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基础,本法第14条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为保证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本条规定了违反法定义务的单位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议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职权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其对公司的内部相关事务具有直接决定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条规定的直接负责,是指未立即予以冻结的行为发生在该单位负有组织、决定、批准、指挥、协调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之内,和其职责的履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判断依据主要是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内部的工作分工情况等。例如,某金融机构的董事直接负责该公司协助反恐的相关工作,其在接到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后,未立即决定对相关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则其应被认定为本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董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刑法》第31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中也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表述。根据200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结合上述规定,本条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内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主要是单位内负有协助反恐工作职责的内部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二是在单位内对未立即冻结行为起重要作用的内部工作人员,如直接负有冻结职责的具体经办人员等。

    根据本条规定,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本条规定的处罚分为两档: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处2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由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处5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5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包括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多次要求冻结,但拒不冻结或者未及时冻结,导致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产被转移或者被用于实施恐怖活动等情形。

    本节内容选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释义》主编孙茂利、副主编孙萍,仅用于分享,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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