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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法律责任有关释义---行政处罚(一)
发布时间:2021-05-28 13:55来源:长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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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政处罚]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以及帮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具有极大的蛊惑性,很多人都是在接受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因此,打击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联合国法律文书和各国反恐怖立法普遍重视打击宣扬、传播恐怖主义的行为。例如,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全球反恐战略》明确要求各成员国以法律禁止煽动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法也明确规定要打击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如第2条第1款规定,对任何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28条第1款规定,对宣扬极端主义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只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本条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帮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作了规定。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帮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具体违法行为

  l.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是指通过口头、文字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网络信息等途径向他人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不需要宣扬对象接受其主张,只要有宣扬行为,违法行为即成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三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追究刑事责任。

   2.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与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目的在于鼓动他人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后者的目的在于让他人接受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主张。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不需要煽动对象实际实施,只要有煽动行为,违法行为即成立。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三规定的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为重点打击此类行为,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制作,包括设计、制作有关物品,出版、印刷、复制、编译、编撰、编辑图书、音频或者视频资料等。传播,包括以赠送、销售、邮寄、发行,或者在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手机、手机应用软件、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登载、张贴、发送、播放、演示等方式将有关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及相关网址送与他人或者让他人阅读、收听、观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重要环节,为防止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人以单纯持有为由逃避法律责任,本条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规定为违法行为。持有,是指拿着或者拥有,无论是否具有所有权。物品,是指用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如标识、标志、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传单、文稿、图片、图书、音频或者视频资料等。其中,图书包括非法出版的图书、以图书形式印制的其他刊物等;音频或者视频资料,包括单独以音频或视频形式存在的资料以及其他电子出版物。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三、第120条之六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4.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强制,是指违背他人意志,施加压力使他人服从。目前,一些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甚至强迫他人实施此种行为,这已经成为一种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重要方式,具有很大的蛊惑性和社会危害性。为重点打击此类行为,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五规定的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追究刑事责任。

   5.帮助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帮助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即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这实际上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帮助行为,属于共同违法行为。为重点打击此类行为,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帮助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三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帮助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本条第4项还规定了对帮助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行政处罚。依照该项规定,为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构成违法行为。这实际上是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帮助行为,属于共同违法行为。为重点打击此类行为,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帮助实施恐怖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帮助实施极端主义活动构成犯罪的,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尚没有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和定罪标准,在认定上述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

    (二)行政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 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本节内容选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释义》主编孙茂利、副主编孙萍,仅用于分享,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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