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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行政拘留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5-04-24 10:5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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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行政拘留的执行工作,现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决定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送拘留所执行。被拘留人除有明显外伤未愈并有危险的,或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外,拘留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对于上述暂不执行拘留的,应当办理延期执行拘留手续。

  二、对在执行拘留期间,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宜继续执行的,应由拘留所检查,并开具《对拘留人员另行处理通知书》,经原决定机关同意,报市局法制部门审批,办理提前解除拘留手续。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能够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拘留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建议,经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填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拘留期的三分之一。

  三、被拘留人在执行拘留期间,因招工、升学考试或者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的,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决定机关同意,市局法制部门审批后,办理请假离所。

  四、被拘留人在执行拘留期间,因被拘留人提出行政复议,需要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由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原决定拘留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或不宜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应由被拘留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依据,并由原决定机关同意,报市局法制部门审批后,办理延期执行行政拘留。

  六、经复议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维持、变更为拘留处罚的,原决定机关应自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拘留,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市局法制部门。如有特殊情况不宜执行拘留的,报经市局法制部门审批。

  七、市局将对行政拘留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抽查,并列入到年度执法质量考核中,做为执法考评的专项内容。

  此意见。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金宇南路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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