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灾害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范围应包括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运输、经营、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
一、主要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2]31号)
(三)公安部等四部四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2003年6月24日)
(四)公安部等四部四局《关于印发〈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的通知》(2003年12月30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六)《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部长令第77号)
(七)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
二、管理机关
市局治安支队,交警支队,相关业务处,区、县(市)局治安中(大)队。
三、管理职责
(一)治安支队
1、掌握全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剧毒化学品踩?芾砉ぷ髦谐鱿值男虑榭龊托挛侍饪?沟鞑檠芯浚?
2、对区、县(市)局治安部门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对剧毒化学品管理民警开展业务培训,指导相关业务处、各区、县(市)局管理民警对本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检查;
4、对全市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抽查,组织全市集中安全检查;
5、组织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将废弃不用的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送至专业处理单位,及时进行销毁;
6、协助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剧毒化学品事故、事件;
7、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并抄报同级交管部门。
(二)交警支队职责
1、全面掌握剧毒化学品单位底数和安全管理情况,建立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档案,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的审核、办理,建立审批制度,规范审批、办理程序;
3、负责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监督运输企业为剧毒化学品车辆安装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
4、负责对剧毒化学品车辆的技术安全检查;
5、做好剧毒化学品运输路线和禁止通行路段的实际踏查工作,适时发布管制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的安装、施划;
6、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管理程序和违法行为处罚程序,加大路面管理力度,对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取缔非法营运车辆,消除不安全隐患,严防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快速救助。
(三)相关业务处,区、县(市)局治安中(大)队
1、掌握本辖区和列管单位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建立完整全面的业务档案,将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信息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发证、检查、处罚等)归入档案;
3、组织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组织,建立从业单位及其重点岗位人员资料档案;
4、对贮存单位贮存剧毒化学品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登记;
5、对因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剧毒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的剧毒化学品生产或贮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备案登记;
6、组织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对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进行处理;
7、协助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剧毒化学品事故、事件。
8、接收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并负责向环境保护部门移交。
四、程序规范
(一)档案资料
以相关业务处、各区、县(市)局治安中(大)队为单位建立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管理档案,包括:
1、《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关于建立剧毒、放射物品安全管理档案的通知》(长公安办字[2002] 125号)中规定的内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到安监部门备案证明;
2、许可证明材料(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要有安监、质检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明;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剧毒化学品运输单位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明;剧毒化学品使用、贮存单位要有安监部门的登记证明);
3、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以上证件由安监、交通等职能部门颁发)、安全管理负责人及法人的基本情况;安监部门核发的接触剧毒化学品证明; 交通部门核发的驾驶危险化学品车辆证明,危险品押运员培训证明。
4、剧毒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贮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5、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的证件办理记录;
6、治安管理检查、隐患处置记录和隐患通报记录;
7、违法、违规查处记录。
(二)审批
1、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经常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1)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批准书的复印件;
(2)经营剧毒化学品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3)生产、科研、医疗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2、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3、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运输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明、销售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承担本次运输任务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3)运输路线图、运行时间表及每辆车拟运输的载重量。
4、审批程序
(1)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在接到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后,当场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齐申请材料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决定书》。
(2)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各区、县(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接到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请后,当场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齐申请材料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决定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许可证明信息传递
市局治安部门在开具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购买证后,要及时将购买凭证和购买证用传真机传到市局交警支队秩序处。待购买剧毒化学品单位将购买凭证和购买证交回市局治安部门时,市局治安部门再将购买凭证和购买证用传真机传到相关区、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和局属相关业务处。
(四)安全检查
1、检查。各区、县(市)局治安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遇主要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强检查。市局治安支队不定期抽查。
2、检查内容。
(1)从业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情况。是否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不间断看守力量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看守、仓库保管、流向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能力是否具备。
(2)贮存安全条件情况。一是剧毒化学品是否贮存在专门的剧毒化学品仓库内,贮存的剧毒化学品品种及数量是否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二是专用仓库是否安装“铁门、铁窗、铁护栏”和是否设置报警装置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三是专用仓库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四是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建筑是否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五是贮存剧毒化学品的仓库是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库房及场所是否设双人双锁管理,管理人员是否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六是贮存剧毒化学品的仓库是否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出入库前是否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七是进入剧毒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是否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剧毒化学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装卸剧毒化学品时,操作人员是否根据其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八是剧毒化学试剂的贮存是否使用专用保险箱,登记领用制度是否齐全;九是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包装容器的处理、处置是否按规定执行。
(3)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是否及时登记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出入库、库存数据关系是否准确;登记凭证是否齐全、有效,流向的对方身份是否合法;登记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编造、篡改;登记台帐和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4)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一是公安机关已确认的公共安全防范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重新确认;二是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特别是非法从业、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流失隐患情况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
3、检查程序。
(1)检查时必须由二名民警进行,并出示《警官证》;
(2)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每季度末28日前将本季度安全监管情况和剧毒化学品季度报表一并上报治安支队危管科。
4、安全隐患及违章处理。
(1)检查中发现违章问题或安全隐患,要当场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并让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 )安全检查通知书》上签名。情节严重的,应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使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责令??限期通知书》),到期复查。
(2)检查中发现违章的应查明原因和事情经过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视情节轻重,对违章者进行教育,或依照有关法规对违章单位、个人给予处罚。
(五)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包装容器销毁
1、剧毒化学品应用单位对废弃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包装容器及废渣、废水、废气等不得私自处理,须到市级环保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处置,并将品种、数量、使用情况报当地区、(县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2、市局治安支队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分(县)局治安部门将本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送专业处理单位或专业处置场所销毁。
3、区、县(市)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工作,完备交接手续,掌握处置情况,登记归档,备查。
(六)事故、事件处置
1、接报。
区、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和相关业务处接到事故或者事件报警,接报人员应记清报告人姓名、单位、报告时间以及剧毒化学品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现场详细地址、事故的简要情况,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通知专管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并立即上报市局指挥中心和市局治安支队。派出所接报后也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清理无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现场调查。
(1)被盗、丢失现场的调查。一是勘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二是了解有关时间、地点及接触人员、发现人员情况;三是了解有关保管押运制度、措施、交接手续、丢失经过、丢失品种数量及知情人情况;四是调查事故原因,判明事故性质,找出管理漏洞;五是配合专门机关侦查案件;六是将现场及调查情况及时上报,现场工作结束后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2)投毒、中毒事故现场调查。一是调查当事人和知情者,详细记录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和现场目睹情况;二是收集必要的残留物,并注意检查其他可疑物品;三是提供管理情况和技术数据,协助刑侦部门查破案件;四是了解保管、使用、运输、安全措施各方面详情,找出问题,研究改进管理工作。
3、处置。
对发生的事故、事件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泄露、遗撒、爆炸等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队承担。公安交警、治安部门协助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等工作。
五、其他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场所与其注册地分离、跨区管理情况的处置,按照“先系统(经保、文保)管辖,后属地管辖”的原则进行。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由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办理,区、县(市)公安局和相关业务处负责管辖本管辖内的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场所的日常管理,并登记备案。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场所发生变更的,应由迁出地公安治安部门分别建立备案登记,并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移交。对于管辖不明的单位,区、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要积极与市局相关业务处联系,确定管辖。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地址发生变更时,原属地区、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要积极与搬入地区、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通报,并将原档案资料移交。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公安局要认真对本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进行调查了解,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管”。
(二)严格对本辖区的合法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中毒事故及丢失被盗、投毒案件。
(三)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流入社会的剧毒化学品的收缴工作,确保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事故、事件。
(四)严格收缴工作纪律,防止收缴的剧毒化学品进入流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