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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1 14:09来源: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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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已于2020720日由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820日起施行。

  制定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等,具有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

  在起草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的规定,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为基础,并借鉴了有关城市的经验做法。草案形成后,组织征求了人民法院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专家论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本规定送审稿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定全文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适用范围、主体责任、部门职责和遵循的原则。

  二是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所遵守的基本规定、出庭主体以及重点案件必须出庭的特别规定。

  三是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怎样履行应诉职责,如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是明确了被诉案件统计报备、考核评价以及设立相应的约谈、书面检查、通报制度,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本规定在内容上,紧扣司法解释制定目的,注重实际效果,着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保持了与最新司法解释相一致。20206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今年71日施行,本规定内容与司法解释保持紧密一致。

  二是规定了一般案件负责人应诉职责。对行政复议共同被告案件,规定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考虑到多数是由政府部门承办的,原则规定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以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是由其派出机构承办的,原则规定由派出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样规定,既不违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立法精神,还能合理缓解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诉压力,起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

  三是细化了重点案件应诉范围。为保证重点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要求,本规定列举了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市场监管、行政征收、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确权等领域的重点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出庭,这也是提高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需要。

  四是规范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效果和作用的发挥,是行政诉讼法首先考虑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推动这项工作的核心价值。本规定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建立事前加强和解调解息诉、事中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终止诉讼和事后总结经验教训避免败诉的机制,有利于减轻行政诉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五是加强了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考核。通过另行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评分办法,合理设定出庭应诉比例、增加赋分权重等方式,加强行政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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