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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长春市公安局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0 09:41来源:长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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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障我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贯彻实施“首违不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春市《关于全面推行首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长春市公安局制定了《长春市公安局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首违不罚是指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次违法是指清单施行后当事人一年内在长春市内第一次违反清单中所列同种事项。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改正的情形。

  二、对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实际予以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首违不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公安机关将定期对清单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及时调整违法事项,分批次发布清单。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长春市公安局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长春市公安局

                         2023510

  

附件:

附件:长春市公安局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xls
 

主办单位: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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