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2018年07月05日 09:05:42 星期四
天气: 一网搜
 
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6-07-29 16:30来源:
【字体: 打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四、 申请条件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 ,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 ,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四)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不予批准签发普通护照。
  六、 申请材料
  (一)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三)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 ,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 ,可以委托他人陪同 ,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 ,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七)现役军人除其提交第(一)、(二)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八)换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 ,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九)补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 ,还需提交损毁的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 ,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十)申请普通护照加注需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 ,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七、办理方式
  由申请人本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 ,不予受理 ,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 ,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九、办结时限
  居民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 20 日。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时限内签发普通护照的 ,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 30 天。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 ,对批准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 164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二)收费标准
  护照 120 元/本。
  十一、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普通护照,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主办单位: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金宇南路159号

Copyright 2015 ChangChun Public Security Bureau

吉ICP备 11002904号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745号 网站标识码:2201000058

联系方式:0431-110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