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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转卖他人发生事故 原车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6-03-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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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邀请的是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石静律师做客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都逐一做了回答,对于现场来访的群众,也都做了具体答疑。

  事件还原:小张于2000年买了一款宝来车,2014年经检验,该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小张的弟弟经过小张同意后,继续使用该车,后小张弟弟又将这辆宝来车卖给了朋友小王。2015年,小王驾驶该车将小李撞伤,导致小李成植物人。后小李的法定监护人将小张、小张弟弟、小王同时告上了法庭,并要求以上三人赔偿小李各项费用总计210万元人民币。但是小张以及小张弟弟认为车已经卖给了小王,相应的赔偿自己不应支付,而应由侵权方小王予以承担。

  律师点评:本起案件中的小张、小张弟弟以及小王,应对小李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以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张的错过在于该机动车已经核准为报废车,应及时销毁或处理,而不应任由弟弟继续驾驶上路,再次小张应对小王对小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弟弟的过错在于,明知道该车已经处于报废状态,但仍上路驾驶,对于其安全隐患未予考虑,此外更大的过错在于不应将已经报废的车辆转让给小王,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要与小王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起案件,小张、小张弟弟及小王,均应对小李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