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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初创右侧通行 闹市跑马要获重罚

时间:2016-05-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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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上月起,我市开展为期9个月的全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突出整治机动车乱停车、乱变道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目前已取得良好效果,我市道路交通秩序井然。那么,交通法规是不是今人的发明呢?在没有机动车的古代,是否有专门针对交通的法规呢?其实,我国古代交通法规的完善程度,令很多今人感到意外。

  交通法规是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便利。其实在古代,尽管没有汽车、飞机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但从唐朝开始,随着城市的发展,繁华的街道上行人与马车并存的情况开始逐渐增多,出于安全考虑,唐代皇帝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交通规则。唐朝的《仪制令》就是较早的关于交通方面的礼仪规范。它的主要内容用12个字就能概括:“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在宋朝,《仪制令》被刻在石碑或木板上,立于大街要道,以提醒行人和车辆遵守规则。除此之外,在唐律及宋刑中,还有不少关于交通的规定,比如不准在闹市或人众处跑马,不准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等。如果违反了规定,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同当前社会一样,《仪制令》不仅是当时的交通规则,也是解决交通冲突的依据。

  靠右行:

  唐朝初创的行进原则

  如今开车上路,英国等部分国家靠左行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则是靠右行驶。靠左还是靠右,与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有莫大关系。我国靠右行的规则最初由军队设立,古代战士都是用右肩扛着兵器,当两支队伍在行进中相遇时,为避免兵器相撞,都自动靠右行走,把左面让给迎面而来的军队。到了唐代,“右侧通行”有了明文规定。

  为何“交规”会在唐代出现呢?这要从唐代的道路建设说起。唐代重视道路建设,唐太宗即位不久就颁下诏书,在全国范围内保持道路的畅通无阻,对道路的保养也有明文规定,不准任意破坏,不准侵占道路用地,不准乱伐行道树,并随时注意保养。唐朝重视驿站管理,传递信息迅速。紧急时,驿马每昼夜可行250公里以上。“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就是对唐朝利用驿马运送荔枝的描述。

  唐朝的长安、成都、扬州、洛阳等城市人口众多,非常繁华,长安人口更是超过百万。因为交通发达,人口众多,城市里就会出现一些交通状况,唐太宗时的中书令马周提出了右侧通行的规定。马周之所以制定“右侧通行”规则,缘于守城士兵要在城门或街道关口上检查行人及过往车辆,而过往行人和车辆无左右之分,显得杂乱无章,检查起来很不便利。

  除了陆路交通,唐代对水上行船也有规定。为防止船只碰撞,唐律中规定:“或沿泝相逢,或在洲屿险处,不相回避,覆溺者多,须准行船之法,各相回避,若湍碛之处,即泝上者避沿流之类,违者,各笞五十”。这里的行船之法,类似于现代社会的水上交通规则,“泝上者避沿流”,也就是上行回避下行的行船原则。如有违反,就要用竹板或荆条拷打脊背或臀腿50下。后来唐太宗听说脊背是人的经脉聚集处,因此改为打屁股。

  《仪制令》:

  兴起于唐,宋代刻在石碑上

  我国的交通法规兴于唐,盛于宋。仪制是朝廷官府颁布的法规礼节,即社会奉行的礼仪制度。贞观十一年(637年),唐太宗颁发了《唐律·仪制令》,其中有一条内容是:“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

  不过在唐代,《仪制令》只是在文书中存在,到了宋代才被刻在木板上,竖立于大街要道,以规范行人与车辇。“仪制令”在宋代专指勒字刻碑立于道路旁的交通法规。宋朝是榜刻《仪制令》的推广时期,也是其盛行时期,原因是当时交通工具混杂,有车、船、轿子、牲口几大类。其中,南方坐船、坐轿者多,北方坐马车、骑牲口以及推车的多。车有太平车、囚车、陷车等之分;船的种类比较复杂,有官船、哨船、渔船、渡船、快船、战船等;轿子则有山轿、兜轿、凉轿、暖轿等之分;用于交通的牲口有马匹、驴、骡等种类,农村里娶媳妇就有骑马的、走亲戚骑驴的,比较杂乱。

  《杨文公谈苑》记载:北宋太平兴国年间,大理正丞孔承恭上书皇帝,请在两京诸州要道处刻榜公布《仪制令》。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宋太宗下令京都开封及全国各州,必须在城内各交通要道口悬挂木牌,写上《仪制令》,以此作为交通规则,要求百姓执行。南宋后《仪制令》由各州扩大到各县,又由悬挂木牌逐渐发展到刻立石碑,永久示人。

  古装剧里经常有官员“鸣锣开道”的场景。《仪制令》中的“贱避贵”意思就是平民百姓要给达官贵人让路。宋朝赵匡胤曾诏令详定内外群臣相见之仪,如“大小官员相遇于途,官级悬殊者即行回避,次尊者领马侧立,稍尊者分路行”。明朝也曾详细规定,街市军民、做买卖及乘坐驴马行路者,遇见公侯、一品至四品官员过往,要立即下马让道;官员相遇于途,官阶较低的官员要采用侧立、回避等方式让道。清朝规定,军民等在街市上遇见官员经过,必须立即躲避,不许冲突。

  除了“贱避贵”之外,《仪制令》其他三条规定均有积极意义。“少避长”指年纪小的人为年纪大的人让路;“轻避重”指负担轻的人为负担重的人让路,“去避来”的来者为客人,去者指离开家庭或乡里未远行者,相对来者,去者仍是主人,主人应为客人让路。这些规定一方面反映出古人礼让的风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道路通行规则自古以来就要求尊敬老人、谦虚克己、为他人着想。

  冲突:

  依据《仪制令》定责

  现代社会,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常出现双方均违反交通规章的情况,此时就要区分主次责任。在古代也不例外,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双方也会依据《仪制令》的不同规则为自己辩解。

  南宋《吹剑录》中记载了一则关于交通事故的趣事。一位士人走路时被负重的贩夫撞破了衣袍,两人到临安府评理。府尹曰:“轻盍避重?”令士人拜之。士人曰:“贱合避贵,必欲偿背。”府尹曰:“背直几钱?”曰:“元制十千。”府尹曰:“我偿汝十千,汝还他八拜。”士人语塞。府尹断案,依据“轻避重”,判士人负主要责任,但士人却依据“贱避贵”,要求贩夫赔偿。府尹又巧妙提议由贩夫赔钱,但士人要还以八拜。在等级分明、讲究面子的社会,让士人八拜,他无疑宁可不要赔偿,也想息事宁人。

  “飙车”:

  闹市跑马要受重罚

  飙车是现代特有的名词,由于速度太快,飙车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古代的“飙车”就是跑马。和现代一样,古代对“飙车”也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唐代沿用了《晋律》中“禁马众中”的法律规定,禁止车、马在城内及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否则属违法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唐律,在闹市或人多之处跑车马,就要用竹板或荆条拷打脊背或臀腿50下,唐太宗后来改为打屁股。如果出现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就要对照斗殴杀伤人的罪行减一等处理,即流放三千里,到“化外之地”去受苦。

  当然,对于交通事故性质轻重的衡量,也是有量化处理的。 而因为以下缘故在人群中快速驾马的可以免于处理:公文传递、朝廷命令发布、有病求医,急于追人。如果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钱赎罪,即罚款。唐律严禁私人侵占街道,或将污秽之物排放在街道上,并禁止在街道两旁取土。此外,唐律还禁止在人烟稠密的道路上射箭、放弹以及扔瓦石,并禁止在行人通行的道路上设置障碍。如果在人迹罕至的地方设置障碍,也要设置明显标识。如果设有标识,仍有杀伤,后果由行人自己承担。

  宋朝的一件奏折专门提到京师开淘渠堑时,因无遮蔽物,可能对行人造成危险,建议水井无栏木、泥坑无物遮拦的,由“地主”设置保护栏,免伤民众性命。《宋刑统》中,也有“不得在街市走马”“不得在人众中走马”的规定。此外,《宋刑统》还规定:以船载客,需事先定价,不得超载,不得在中流索价;出航,要避风浪,船主对预知的可能风浪所引起的灾难,需承担法律责任。到了清朝,《大清律例》规定:因为天气关系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还得把坐骑赔给伤者。如果把人撞死了,打一百大板,坐牢三年,另外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其坐骑则被官府没收。

  保辜:

  保护受害者的专门条款

  在交通事故中,撞了人、撞伤人和撞死人的后果是不一样的,肇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在这一点中,现代社会与古代是一脉相承的。在现代,撞伤人要承担包括后期治疗在内的医疗费用,如果伤者不治身亡,肇事方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古代,则有专门的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最早出现于秦汉时期,唐朝沿用了前代的规定。在古代的科技条件下,对于内脏损伤、内出血等无法检验定性,所以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古代刑法中设立了保辜制度。即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如果是在时限以外死亡的,就只是伤害罪,这种制度就称为保辜,所定保证期限称为辜限。西汉初年规定保辜的时限是20天,这是现存最早关于“保辜”的法律条文。清律中对保辜期限专门注释:“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现存资料对古代如何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记载较少,较为完整的一份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那出土的文书,其中有一件是唐代地方官府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卷宗。根据卷宗记载,当事人康失芬在通往城内的道路上驾车快速行驶,致使车马不受控制,轧伤了在门前玩耍的两名儿童,致两名儿童身受重伤。官府在确认案件事实后,责令被告康失芬实行保辜。

  在康失芬一案中,主审官决定先保辜50日,减一等处罚。康失芬为免于监禁之苦,同意实行保辜,并找人担保。担保人保证康失芬支付医药费,并且不随意离开居住地,如反悔或逃亡,担保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