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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法律责任有关释义---行政处罚(四)
发布时间:2021-08-24 09:29来源:长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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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

  履行反恐义务的行政处罚]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反恐义务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违法行为

  1.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为防范和惩治利用电信业务和互联网服务实施恐怖活动,本法第18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本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本法笫19条第1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对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本违法行为要求情节严重,在执行中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如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量大小、传播覆盖面大小、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以决定是否予以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主体均是特殊主体,即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二)行政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 15日以下拘留。

  本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般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积极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也就是将单位违法意志付诸实施的人。实施,包括组织、指挥、决策和执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单位的人员;二是必须是亲自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三是对自己所实施的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在主观上表现为明知;四是在单位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l.准确确定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电信、互联网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较多,应当根据具体违法情形确定实施本条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其中,对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或者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由提出上述要求的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对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及相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行政处罚。

  2.本条规定了两种处罚档次,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合理裁量适用。

  3.本条规定的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其他主管部门不得适用(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反间谍法》适用拘留的除外)。因此,如果其他主管部门发现有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在作出罚款处罚后,按照本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作出拘留处罚。

  4.本条规定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处罚,又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注:本节内容选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释义》主编孙茂利、副主编孙萍,仅用于分享,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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