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双向单车道,两辆非机动车由南向北同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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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单车道,两辆非机动车由南向北同方向行驶,前车靠右行驶小区门口虚线处调头,后车速度不慢未保持安全距离撞到前车左后方,后车刹车距离不足6米责任认定为5/5需要复核,签字之后复盘不是很认同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启祥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0922199809194012.联系电话:18034275573.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惠民嘉苑 被申请人:长春市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 复核请求:申请撤销编号:22010942025800660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并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理由一:法律适用错误:原认定书双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事实情况是行驶路段为小区东门路段,双向单车道且虚线,该路段并无交通信号灯,无明确非机动车道;当时现场无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申请人张启祥已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前提下行驶调头。撞击位置为车里左后侧,疑似杨绍川逆向超车,被申请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规定。 理由二:申请人张启祥非机动车在事发路段为双向单车道中心线为虚线以提前减速未停止调头,被申请人杨绍川应当在单车道依次行驶,放弃超车,而非前车正在掉头却还要逆向超车,造成追尾发生点为对向车道。撞击点为申请人张启祥车辆左后侧。 理由三:申请人对对方超车追尾行为以及车辆是否存在跟车过近超速行为存疑。 综上,原认定书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对全责,恳请上级机关依法复核,重新作出公正认定。 此致、 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08-03 16:4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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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是长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针对您提出的诉求,经过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8月4日,您到高新交警大队事故科进行复核,事故科当面为您耐心解答,您认可事故认定,并表示不需要再次复核。感谢您对长春交通的关注。
2025-08-04 14:37:36 |
主题: 双向单车道,两辆非机动车由南向北同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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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单车道,两辆非机动车由南向北同方向行驶,前车靠右行驶小区门口虚线处调头,后车速度不慢未保持安全距离撞到前车左后方,后车刹车距离不足6米责任认定为5/5需要复核,签字之后复盘不是很认同。需要带什么资料去复核目前不是很清楚,希望告知
2025-08-03 16:3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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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是长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针对您提出的诉求,经过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8月4日,您到高新交警大队事故科进行复核,事故科为您耐心解答,您认可事故认定,并表示不需要再次复核。感谢您对长春交通的关注。
2025-08-04 14:39:41 |
主题: 举报警车闯红灯。2025年7月30日晚8点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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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警车闯红灯。2025年7月30日晚8点12分21秒,一辆警车在未拉响警笛,未执行紧急任务期间闯红灯。位置在北湖新区,德旺路与长德大街交汇。从德旺路向长德大街左转,警车闯红灯。车牌号行车记录仪看不清楚。请支队长核实,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依法依规处理。公务人员而且是警务人员,更应知法守法,以身作则,遵守交通规则,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做出良好表率,而不应该知法违法,无视交通法。我有理由怀疑这不是该警车或驾驶员第一次驾驶警车闯红灯,请支队长严查,整顿违章违法人员的警风警纪,我会关注处理结果。
2025-07-30 21: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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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是长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针对您提出的诉求,经过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新区交警大队已与您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情况,经查7月30日晚20:11分在德旺102路口处并不是交警车辆,我单位已找到该警车驾驶员进行教育。感谢您对长春交通的关注。
2025-08-05 13:5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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