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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辖区逾期未报废车辆公告(三)

时间:2021-02-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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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扎实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切实消除重点车辆安全隐患,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一)项、(四)项和第五条,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一)项之规定,下列重点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车管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长春市辖区逾期未报废车辆公告(三)长春市辖区逾期未报废车辆公告(三)长春市辖区逾期未报废车辆公告(三)

 

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2月10日